時間:2019-03-22 來源: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閱讀次數:
第三節 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
第二十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主管部門等,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,制定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安全要求,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。
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置,是指利用下列載體,以文字、圖像、電子顯示裝置、燈光照投、實物實體造型等表達方式向戶外公共空間發布廣告的行為:
(一)建(構)筑物及其附著地塊、附屬設施;
(二)橋梁、隧道等建(構)筑物及其附著地塊、配套設施;
(三)城市道路、公共綠地、廣場、水域等公共開敞空間;
(四)報刊亭、地名標志物、信息亭、電話亭、客運出租汽車停靠站點牌、公共汽車候車亭和停靠站點牌(樁)等市政設施;
(五)機動車、城市河湖船舶等移動載體;
(六)條幅、旗幟、充氣式裝置;
(七)其他可以承載戶外廣告的載體。
第二十二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征得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,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,不得擅自設置。
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、樹木及其他設施上涂寫、刻畫,擅自懸掛、張貼廣告、海報等宣傳品。
鄉(鎮)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公共信息欄,并負責日常管理;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需要在物業管理區域設置公共信息欄,并負責日常管理。零星小廣告應當在公共信息欄張貼。
第二十四條 設置招牌,應當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與市容景觀和周圍環境相協調;
(二)按規定配置夜景光源;
(三)不得影響規劃審批的建筑物正常間距;
(四)不得影響建筑物采光、通風和消防救援等功能;
(五)不得利用公共場地設置;
(六)多個經營者在同一建筑物設置招牌的,應當由該建筑物的產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統一協調;
(七)由招牌所在地的縣(區)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統一規定招牌樣式。